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911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聰明 上列上訴人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00年1月3日,原末日為星期六,故以次二日為上訴期間末日)後二十日內(即100年1月23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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