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振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振傑因竊盜等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振傑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易科罰金,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為限,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亦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等情,迭經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解釋著有明文,復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79號解釋(99年7月16日公布)重申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無變更之必要。是以,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4、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其與如附表編號
2、3、5、7、8、9、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即不得予以諭知易科罰金,併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等10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清源附表:受刑人趙振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8日│100年1月28日│100年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521號│偵字第3521號│毒偵字第42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訴字第││││996號│996號│10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5日│100年9月5日│100年9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996│100年度易字第996│100年度訴字第││││號│號│1051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9月26日│100年9月26日│100年10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102號(編號│臺中地檢100年度│││1至7併入本署101年執更字第1131號,│執字第1248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已發監執行)│編號1至7併入本署││││101年執更字第││││113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已││││發監執行)│└────────┴─────────────────┴────────┘┌────────┬────────┬────────┬────────┐│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8日為警│100年7月29日│100年7月29日│││採尿回溯前4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425號│毒偵字第3138號│速偵字第361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1051號│2863號│2047號││├────┼────────┼────────┼────────┤││判決日期│100年9月13日│100年11月21日│100年9月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判決││1051號│2863號│2047號││├────┼────────┼────────┼────────┤││判決確定│100年10月11日│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485號(│執字第14822號(│執字第781號(編│││編號1至7併入本署│編號1至7併入本署│號1至7併入本署│││101年執更字第113│101年執更字第113│101年執更字第113│││1號,應執行有期│1號,應執行有期│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已發│徒刑3年6月,已發│徒刑3年6月,已發│││監執行)│監執行)│監執行)│└────────┴────────┴────────┴────────┘┌────────┬────────┬────────┬────────┐│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0日│100年7月7日│100年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374號│偵字第24747號│偵字第6414、│││││1253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事實審││2864號│3970號│4030號││├────┼────────┼────────┼────────┤││判決日期│100年11月30日│100年12月30日│101年2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判決││2864號│3970號│4030號││├────┼────────┼────────┼────────┤││判決確定│100年12月26日│100年2月20日│101年2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79號(編│執字第2467號│執字第3268號(編│││號1至7併入本署│(接續執行)│號9至10,應執行│││101年執更字第113││有期徒刑1年6月,│││1號,應執行有期││接續執行)│││徒刑3年6月,已發│││││監執行)│││└────────┴────────┴────────┴────────┘┌────────┬────────┬────────┬────────┐│編號│10│││├────────┼────────┼────────┼────────┤│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6414、│││││12536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事實審││4030號││││├────┼────────┼────────┼────────┤││判決日期│101年2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判決││4030號││││├────┼────────┼────────┼────────┤││判決確定│101年2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268號(編│││││號9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