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俊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俊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俊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7月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378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0月17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8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