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偉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偉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周偉玲之前案、執行紀錄如下:
(一)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4日以98年度花簡字第43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二)受刑人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10月19日以98年度訴字第17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三)受刑人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10月19日以98年度訴字第40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四)受刑人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7日以98年度訴字第46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五)受刑人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6月18日以99年度訴字第16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六)上開四案件經本院於99年8月19日以99年度聲字第3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七)上開(一)(六)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8年7月28日入監執行在案。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378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378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7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6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