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3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7號原告甲○○輔佐人丙○○被告臺中縣大肚鄉公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原告不服臺中縣政府98年7月16日府訴委字第098021894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源 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有訂立三七五租約即坐落臺中縣○○鄉○○段10
3、104地號耕地,於民國(下同)97年底租約期滿,乃於98年2月5日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檢具私有耕地租約期滿收回耕地申請書,向被告機關申請收回自耕,經被告機關以依法未合為由,予以駁回,原告不服,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機關應准原告收回系爭耕地」,經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中。因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上開耕地之承租人「林源:住臺中縣○○鄉○○村○○路○○○巷○○號」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林源)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特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林秋華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