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攤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 李清風 即二王廟管理者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金全 間請求返還攤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7,000元編號11及12號攤位面積各約13平方公尺共26平方公尺=70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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