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51號上訴人 周勝賢 上列上訴人與 梁依婷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於本院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63條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日當庭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繳納,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6頁),是其提起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劉定安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