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于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于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于田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游于田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
1至15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4年10月1日,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4年10月1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51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依上開說明,前所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恐嚇│├────────┼────────┼────────┼────────┤│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1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2月18日│103年2月18日│103年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557號、第558號、第579號、││年度案號│第580號、第581號、第582號、第583號、第584號、│││104年度偵字第380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04年度易字第│104年度易字第││││518號│518號│5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4日│104年7月24日│104年7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2184號│2184號│2184號││判決├────┼────────┼────────┼────────┤││判決│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1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992號)│└────────┴──────────────────────────┘┌────────┬────────┬────────┬────────┐│編號│4│5│6│├────────┼────────┼────────┼────────┤│罪名│竊盜│詐欺│恐嚇│├────────┼────────┼────────┼────────┤│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2月18日│103年3月6日│103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557號、第558號、第579號、││年度案號│第580號、第581號、第582號、第583號、第584號、│││104年度偵字第380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04年度易字第│104年度易字第││││518號│518號│5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4日│104年7月24日│104年7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2184號│2184號│2184號││判決├────┼────────┼────────┼────────┤││判決│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1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992號)│└────────┴──────────────────────────┘┌────────┬────────┬────────┬────────┐│編號│7│8│9│├────────┼────────┼────────┼────────┤│罪名│侵占│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3月27日│103年4月15日│103年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557號、第558號、第579號、││年度案號│第580號、第581號、第582號、第583號、第584號、│││104年度偵字第380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04年度易字第│104年度易字第││││518號│518號│5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4日│104年7月24日│104年7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2184號│2184號│2184號││判決├────┼────────┼────────┼────────┤││判決│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1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992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侵占│恐嚇│├────────┼────────┼────────┼────────┤│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4月19日│103年4月19日│103年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557號、第558號、第579號、││年度案號│第580號、第581號、第582號、第583號、第584號、│││104年度偵字第380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04年度易字第│104年度易字第││││518號│518號│5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4日│104年7月24日│104年7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2184號│2184號│2184號││判決├────┼────────┼────────┼────────┤││判決│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1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992號)│└────────┴──────────────────────────┘┌────────┬────────┬────────┬────────┐│編號│13│14│15│├────────┼────────┼────────┼────────┤│罪名│詐欺│妨害自由│侵占│├────────┼────────┼────────┼────────┤│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40日,如易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1月22日│103年3月6日│102年1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557號、第│桃園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558號、第579號、第580號、第581│偵緝字第1109號、│││號、第582號、第58號、第584號、│第1110號、第1111│││104年度偵字第3800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04年度易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518號│518號│4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4日│104年7月24日│106年4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2184號│3919號│457號││判決├────┼────────┼────────┼────────┤││判決│104年10月1日│104年12月24日│106年5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園地檢106年度│││度易字第51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執字第8122號│││日(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9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