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簡字第31號原告 黃榮信 被告 黃榮標
蔡黃桂珠 黃麗華 黃瀞美 吳黃桂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以108年度家補字第49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7
0元,並已於同年8月6日將該裁定合法送達於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據,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柯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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