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告 張秋香
石碧香 廖秋萍 陳美足 被告威爾斯時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張秋香新臺幣(下同)27萬500元(含工資3萬5,000元、資遣費20萬500元、預告工資3萬5,000元)、原告石碧香60萬4,034元(含工資3萬2,000元、資遣費54萬34元、預告工資3萬2,000元)、原告廖秋萍23萬7,120元(含工資3萬3,000元、資遣費15萬7,120元、預告工資3萬3,000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4,000元)、原告陳美足30萬5,980元(含工資3萬300元、資遣費22萬8,210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7,170元、預告工資3萬3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41萬7,634元(計算式:270500+604034+237120+305980=000000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然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給付積欠工資、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3,50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15058×1/2=13508,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賴怡婷附註:
㈠勞動事件法於109年1月1日施行,然按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者,除第三條情形外,於本法施行後,依下列方式辦理:…三、裁判費之徵收,依起訴、聲請、上訴或抗告時之法律定之。
㈡查本件係於108年10月7日繫屬於本院(見本院卷第3頁民事起
訴狀收狀章),依前揭條文,自應依起訴時之法律辦理裁判費之徵收,併於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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