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事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事聲字第6號抗告人喜上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喜多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仁傑 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9年度事聲字第6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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