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金股)失蹤人譚長理失蹤前設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譚長理(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譚長理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譚長理於民國88年1月14日經警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下落不明。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第1、2項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3項、第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失蹤人譚長理於88年1月14日經警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移民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憑,復查無失蹤人有前案紀錄、勞保局、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資料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而失蹤人經本院於108年10月17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0月17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
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家事事件法第159條規定確定死亡之時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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