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榮華富貴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秀珠 上訴人即原告 陳輝雄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宏裕
林秋霞 陳三德 林世忠 陳啓新 林俊銘 林純憶 彭賢能 林信良 林綉禎 林郁蓉 辜文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分別對本院民國109年3月20日107年度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陳輝雄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陳輝雄之請求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廢棄。上訴人榮華富貴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茲上訴人請求係被上訴人等應將分別占用詳如附表一所示之停車位空間騰空返還予上訴人陳輝雄、上訴人榮華富貴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全體共有人,暨給付相當於停車位租金之不當得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附表一所示之停車位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至於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不當得利租金之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經查,榮華富貴社區大樓建物附近1年內之地下停車位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此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占用附表一所示之停車位之交易價格每格以100萬元計算,共計15格停車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萬元(計算式:15格停車位×交易單價100萬元=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湘文附表一:
┌──┬─────┬─────┬───────────────┐│編號│占用上訴人│車位編號│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繪製民國│││││107年7月25日莊土測字第1838號│││││土地複丈成果圖│├──┼─────┼─────┼───────────────┤│1│林宏裕│車位編號22│暫編地號710(8)│││├─────┼───────────────┤│││車位編號23│暫編地號710(9)│├──┼─────┼─────┼───────────────┤│2│林秋霞│車位編號25│暫編地號710(6)│├──┼─────┼─────┼───────────────┤│3│陳三德│車位編號26│暫編地號710(7)│├──┼─────┼─────┼───────────────┤│4│林世忠│車位編號27│暫編地號710(12)│├──┼─────┼─────┼───────────────┤│5│陳啓新│車位編號28│暫編地號710(13)│├──┼─────┼─────┼───────────────┤│6│林俊銘│車位編號29│暫編地號710(14)│││├─────┼───────────────┤│││車位編號36│暫編地號710(18)│││├─────┼───────────────┤│││車位編號33│暫編地號710(20)│││├─────┼───────────────┤│││車位編號40│暫編地號710(24)、709-1(3)│├──┼─────┼─────┼───────────────┤│7│林純憶│車位編號30│暫編地號710(15)│││├─────┼───────────────┤│││車位編號39│暫編地號710(23)│├──┼─────┼─────┼───────────────┤│8│彭賢能│車位編號35│暫編地號710(19)│├──┼─────┼─────┼───────────────┤│9│林信良│車位編號37│暫編地號710(25)│├──┼─────┼─────┼───────────────┤│10│林綉禎│車位編號38│暫編地號710(26)、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