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 林斐章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宏哲 律師被告 鄭朝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高雄市○○段○○○○○○○○○○○○○○○○○○○○號土地,就17-7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8,500元【計算式:(面積)168㎡×5,500元/㎡(公告現值)×167/168(原告權利範圍)=918,500元】,就17-2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98,000元【計算式:(面積)1,437㎡×5,500元/㎡(公告現值)×1436/1437(原告權利範圍)=7,898,000元】,就17-3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5,500元【計算式:(面積)99㎡×5,500元/㎡(公告現值)×9/11(原告權利範圍)=445,500元】,就22-9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7,500元【計算式:(面積)294㎡×5,500元/㎡(公告現值)×265/294(原告權利範圍)=1,457,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19,500元(計算式:918,500元+7,898,000元+445,50
0元+1,457,500元=10,71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
33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0元,應再補繳101,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