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怡慶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呂芳娟 人被告 簡安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查依原告起訴狀理由欄載明對被告呂芳娟、簡安心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726,02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26,029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