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64號聲請人 楊宗翰
懋曄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錦堂 相對人 翁揚棟
翁進益 翁詮凱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固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若於債務人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再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無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38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執行案號: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35號)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業於102年1月28日具狀就聲請假扣押之原因事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現正由本院以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之民事起訴狀影本,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必要,而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