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052號聲請人 胡育慈 相對人 李珮甄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205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即提示日││├──┼───────┼────┼──────┼────┤│001│99年8月10日│20,000元│99年8月10日│No674824│├──┼───────┼────┼──────┼────┤│002│99年8月10日│20,000元│99年8月10日│No674825│├──┼───────┼────┼──────┼────┤│003│99年8月10日│20,000元│99年8月10日│No674826│├──┼───────┼────┼──────┼────┤│004│99年10月10日│20,000元│99年10月10日│No674827│├──┼───────┼────┼──────┼────┤│005│99年8月10日│20,000元│99年8月10日│No674828│├──┼───────┼────┼──────┼────┤│006│99年8月10日│20,000元│99年8月10日│No674829│├──┼───────┼────┼──────┼────┤│007│99年8月10日│20,000元│99年8月10日│No674830│├──┼───────┼────┼──────┼────┤│008│99年8月10日│20,000元│99年8月10日│No674831│├──┼───────┼────┼──────┼────┤│009│99年8月10日│20,000元│99年8月10日│No674832│├──┼───────┼────┼──────┼────┤│010│99年8月10日│20,000元│99年8月10日│No674833│├──┼───────┼────┼──────┼────┤│011│99年8月10日│20,000元│99年8月10日│No674834│├──┼───────┼────┼──────┼────┤│012│99年8月10日│20,000元│99年8月10日│No674835│├──┼───────┼────┼──────┼────┤│013│99年8月10日│20,000元│99年8月10日│No674836│├──┼───────┼────┼──────┼────┤│014│99年8月10日│20,000元│99年8月10日│No674837│├──┼───────┼────┼──────┼────┤│015│99年8月10日│20,000元│99年8月10日│No67483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