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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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瑞宗
熊鳳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松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9,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