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峯偉指定辯護人郭淑慧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峯偉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峯偉因涉犯刑法第330條之1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4月12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同年7月12日、9月12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