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上訴人即原告建發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胤鴒 人上訴人即原告 陳瑞霖 被上訴人即被告萬大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文慶 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常致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14,792元,經本院於108年10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命補費裁定於108年10月18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有本院108年10月31日民事查詢簡答表1份可考,故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