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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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440號債權人 凃榮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世雄 、 郭軒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就本件工程,台端得請求佣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兩造間約定佣金之契約。(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1條定有明文。
二、請釋明債務人郭軒甫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債務人李世雄、郭軒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