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乾隆指定辯護人康勝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711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陳德池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