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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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12號原告 陳芳玲 被告 林賈梅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