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43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內容,如
係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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