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庚○○
      壬○○
      己○○
      戊○○
      辛○○
      丙○○
      丁○○
      共同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7,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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