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庚○○
壬○○
己○○
戊○○
辛○○
丙○○
丁○○
共同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7,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