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左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左玉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玖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左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自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再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周明鴻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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