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476號異議人甲○○上列抗告人因交通異議案件,不服本院99年6月30日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4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406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99年7月7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詎其遲至同年7月26日始提起抗告,已逾5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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