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793號聲請人大安紫金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債務人為自然人者,應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債務人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核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乙○○住居於台北縣永和市,非屬本院之轄區,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