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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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89號聲請人E○○代理人己○○相對人地○○相對人A○○相對人天○○相對人酉○○相對人L○○相對人K○○相對人巳○○相對人I○○相對人宇○○相對人D○○相對人寅○○相對人戌○○相對人午○○相對人J○○相對人未○○相對人申○○相對人G○○相對人F○○相對人C○○相對人R○○相對人B○○相對人Z○○相對人M○○相對人N○○相對人Q○○相對人O○○相對人壬○○相對人辛○○相對人子○○相對人丑○○相對人庚○○相對人癸○○相對人卯○○○相對人X○○○○相對人P○○相對人亥○○相對人丙○○相對人丁○○相對人c○○○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i○○相對人j○○相對人h○○相對人戊○○○○相對人V○○相對人S○○相對人U○○相對人W○○相對人T○○相對人黃○○相對人H○○相對人宙○○相對人玄○○相對人b○○相對人e○○相對人d○○相對人f○○相對人辰○○相對人a○○相對人g○○相對人Y○○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70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詳如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與相對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部分,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費用計算書│├───┬─────┬───────────┤│類別│金額│預納人│├───┼─────┼───────────┤│複丈費│29825│E○○│├───┼─────┼───────────┤│鑑價費│58538│E○○│├───┼─────┼───────────┤│合計│88363││└───┴─────┴───────────┘附表:
┌─┬────────────────┬─────┬────┐│編│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及│應給付聲││號││訴訟費用負│請人之金││││擔之比例│額││││││├─┼────────────────┼─────┼────┤│1│宇○○│6/100│5302│├─┼────────────────┼─────┼────┤│2│卯○○○、X○○○○、P○○、陳│5/100(公││││來有、丙○○、丁○○、c○○○、│同共有)│4418│││乙○○、黃○○、H○○、宙○○、│(連帶負擔││││玄○○、b○○、e○○、a○○、│)││││g○○、甲○○、i○○、j○○、│││││h○○、戊○○○○、V○○、 蔡金 │││││女、U○○、W○○、T○○、 謝美 │││││腕、Y○○、f○○│││├─┼────────────────┼─────┼────┤│3│戌○○│418/5000│7387│├─┼────────────────┼─────┼────┤│4│癸○○│2/75│2356│├─┼────────────────┼─────┼────┤│5│庚○○│2/75│2356│├─┼────────────────┼─────┼────┤│6│F○○│3/80│3314│├─┼────────────────┼─────┼────┤│7│K○○│6/100│5302│├─┼────────────────┼─────┼────┤│8│D○○│3/100│2651│├─┼────────────────┼─────┼────┤│9│地○○│7/200│3093│├─┼────────────────┼─────┼────┤│10│A○○│7/200│3093│├─┼────────────────┼─────┼────┤│11│寅○○│2/100│1767│├─┼────────────────┼─────┼────┤│12│E○○│3/100│2651│├─┼────────────────┼─────┼────┤│13│Z○○│2/100│1767│├─┼────────────────┼─────┼────┤│14│辰○○│1/40│2209│├─┼────────────────┼─────┼────┤│15│B○○│1/40│2209│├─┼────────────────┼─────┼────┤│16│I○○│7/100│6185│├─┼────────────────┼─────┼────┤│17│M○○│1/80│1105│├─┼────────────────┼─────┼────┤│18│ 陳慶峯 │1/80│1105│├─┼────────────────┼─────┼────┤│19│Q○○│1/80│1105│├─┼────────────────┼─────┼────┤│20│巳○○│3/125│2121│├─┼────────────────┼─────┼────┤│21│未○○│3/125│2121│├─┼────────────────┼─────┼────┤│22│申○○│3/125│2121│├─┼────────────────┼─────┼────┤│23│午○○│3/125│2121│├─┼────────────────┼─────┼────┤│24│J○○│3/125│2121│├─┼────────────────┼─────┼────┤│25│天○○│154/4000│3402│├─┼────────────────┼─────┼────┤│26│酉○○│92/4000│2032│├─┼────────────────┼─────┼────┤│27│L○○│154/4000│3402│├─┼────────────────┼─────┼────┤│28│G○○│3/80│3314│├─┼────────────────┼─────┼────┤│29│丑○○│1/150│589│├─┼────────────────┼─────┼────┤│30│壬○○│1/150│589│├─┼────────────────┼─────┼────┤│31│辛○○│1/150│589│├─┼────────────────┼─────┼────┤│32│洪舒禎│1/150│589│├─┼────────────────┼─────┼────┤│33│R○○│4/625│566│├─┼────────────────┼─────┼────┤│34│C○○│1/40│2209│├─┼────────────────┼─────┼────┤│35│ 黃麗萍 │1/80│1105│├─┼────────────────┴─────┴────┤│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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