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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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171號債權人 胡凱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金葉 、 黃義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黃義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事實理由未載名黃義榮為背書人)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