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34號原告衛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直仁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雄志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四月四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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