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5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建文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陳殷朔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3523號之1),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4款之加重竊盜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