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宗逸 上列聲請人因與 龔朝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黃義豐法官鄭雅萍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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