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33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戴昭文選任辯護人林秀蓉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麗雲 被告 戴鴻吉
戴慈瑩 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傳欽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61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