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7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柏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欣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欣慧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605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6,6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