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7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柏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欣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欣慧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605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6,6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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