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09號
原 告 陳美宏
被 告 蔡東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部分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爰定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
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靜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09號
原 告 陳美宏
被 告 蔡東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部分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爰定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
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