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386號聲請人 許芳瑞 律師即被繼承人 陳朝居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35,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又聲請人業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製作遺產清冊、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申報遺產稅…等。被繼承人遺留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00號等不動產,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10732號強制執行在案。另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資費新臺幣(下同)30元、地政規費120元、戶政規費30元、郵資100元,爰依法聲請本院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其提出臺灣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79
9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本院公示催告公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影本、108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影本、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影本、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影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影本、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許芳瑞律師事務所函影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函及隨函所附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遺產清冊、戶籍謄本影本、高雄市新興地政事務所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收據影本、土地登記申請書、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函及隨函所附之欠稅查詢情形表影本、遺產稅申報書影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26號民事裁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影本、郵政匯票申請書影本、高雄市網路申領地政電子謄本交易憑證、高雄市新興戶政事務所戶政規費收據影本、普通掛號函件執據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799號及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26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
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00號等不動產,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10732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且估計合理價格分別為7,098,000元、177,800元、85,140元;又聲請人業已為製作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配合強制執行程序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清償債務及將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5,000元(含已代墊費用280元)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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