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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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 陳傳為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國權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A、B部分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查A部分占用面積約112.1平方公尺、B部分占用面積約189.13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00元,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共301.23平方公尺(計算式:112.1+189.13=301.23)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42,214元(計算式:301.23×1,800=542,2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戴嘉宏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258 號裁定(112.08.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調 字第 1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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