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葉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志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志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有期徒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葉志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復經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8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傷害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01.22

111.05.25

112.03.25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緝字第5573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偵緝字第1970號等

新北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28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57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03號

112年度簡字第5199號

判決

日期

112.04.20

112.06.28

112.11.17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57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03號

112年度簡字第519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5.31

112.11.03

112.12.22

備註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緝字第1734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12888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986號

編   號

4

5

6

罪名

竊盜

詐欺、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①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③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11.10

①111.11.10

②111.11.14

③111.12.01

111.11.19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偵緝字第2796號等

新北地檢

112年度偵緝字第2796號等

新北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58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151號

112年度易字第115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695號

判決

日期

113.02.27

113.02.27

113.04.19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151號

112年度易字第115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69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4.17

113.04.17

113.05.29

備註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6814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6815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8148號

前曾經定應執行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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