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亡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亡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岳輝代理人檢察事務官邊欣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蔡莪菁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蔡莪菁(男,民國七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號)於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蔡莪菁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7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國71年1月4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末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18年10月10日施行,臺灣地區於34年10月25日光復後始適用民法之規定,71年1月4日修正公佈)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失蹤人蔡莪菁係於39年11月20日失蹤,且於71年1月4日前其失蹤已滿10年,則因其失蹤而聲請死亡宣告者,自應適用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蔡莪菁(男,民國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號),原住「臺南市○區○○里0鄰○○0巷00號之1」,38年10月21日遷入「臺南市○區○○里○鄰○○路○號」,39年11月20日因行方不明而代報遷出。失蹤人蔡莪菁目前設籍之「臺南市○區○○里○鄰○○路○號」係成功大學校區舊址,以前提供給僑生或教職員工讀書入籍之校址,目前已無該地址。而失蹤人蔡莪菁在臺查無親屬,又查無入出境及健保資料,聲請人曾聲請對蔡莪菁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99年度家催字第5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聲請人業已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99年12月9日之真晨報,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蔡莪菁死亡之判決。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家催字第51號卷宗及所附公示催告裁定書暨登載該裁定書之報紙影本、分類廣告單收據影本查明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推定蔡莪菁於失蹤滿10年之日即49年11月20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並依法為宣告蔡莪菁死亡之判決。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