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0000-0000.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0000-0000.被告 楊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9年度訴字第970號妨害性自主一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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