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二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送達代收人黃訴訟代理人 紀華毓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新二階展業區經理聘任合約書第十條中,兩造間業經約明因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既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復經原告當庭聲請本院裁定移送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巫淑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