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