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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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6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為確認一定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惟原告未陳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然原告既係主張業已辭任福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億公司)董事,竟遭財政部追繳營利事業所得稅7,084,623元並限制出境,是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確認利益應為上開稅款,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84,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191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68,191元。
二、提出被告福億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