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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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3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竣暉具保人徐佑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佑宜因受刑人游竣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7530號提起公訴,而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20號案件審理期間,因認受刑人顯已逃匿,已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於同年10月17日確定,並經桃園地檢署以113年度執他字第1262號執行在案,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保字第00000000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檢察官就本院前已裁定沒入之同一保證金,重複向本院聲請裁定沒入,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煜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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