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02號原告 高魁志
高毓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榮達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5至9樓房屋(合稱系爭不動產),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又系爭不動產係作為停車場使用,每層均經劃分為44個停車位,因無系爭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而系爭不動產同棟停車場之車位單價,於民國113年之交易價格平均約為新臺幣(下同)82萬,以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每層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3,608萬元(計算式:82萬×每層44個車位=3,608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301,6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不動產交易總價額原告二人應有部分合計訴訟標的價額1桃園市○○區○○○路00號5樓房屋3,608萬元5/480+45/480=50/4803,758,333元2桃園市○○區○○○路00號6樓房屋3,608萬元7/480+63/480=70/4805,261,667元3桃園市○○區○○○路00號7樓房屋3,608萬元10/480+90/480=100/4807,516,667元4桃園市○○區○○○路00號8樓房屋3,608萬元5/480+45/480=50/4803,758,333元5桃園市○○區○○○路00號9樓房屋3,608萬元4/480+36/480=40/4803,006,667元合計23,301,667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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