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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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29號聲請人 柳家燊 上列聲請人柳家燊因與相對人 鍾莉芳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柳家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聲請狀附表之本票(票號:CH763796號)記載於到期日前提示,不生提示之效力,是請敘明是否有於到期日後再為提示,如有,請具狀敘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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