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2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仁海宮法定代理人游象木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仁海宮捐助組織章程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5日召開第10屆101年第2次臨時董事會,會中決議修正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仁海宮(下簡稱中壢仁海宮)捐助組織章程第14條之內容,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組織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第10屆101年第2次定期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中壢仁海宮捐助組織章程第14條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附表:(101年度法字第21號)││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仁海宮捐助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原條文內容│101年7月5日修正條文內容│├────────────────┼────────────────┤│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一、董監事之任期定為三年連選得連│一、董監事之任期定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但董事長、副董事長及常務│任,但董事長、副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只得連任壹次。│監事只得連任壹次。││二、董事長、副董事長及常務監事三│二、董事長、副董事長及常務監事三││名不得在同一區內產生。│名不得在同一區內產生。││三、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