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補字第4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本院93年度補字4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9月29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亦未具狀表明對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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