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再字第12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甲○○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再審判決,提台幣1,268萬元,應徵第三審納,亦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民事訴訟法及第466條之1等規定,限上訴本院繳納裁判費並提出委任狀,逾中華民國94
民事第12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再字第12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甲○○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再審判決,提台幣1,268萬元,應徵第三審納,亦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民事訴訟法及第466條之1等規定,限上訴本院繳納裁判費並提出委任狀,逾中華民國94
民事第12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